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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核准注册的商标,自核准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其侵犯了在先 权利或利益的,可以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驰名商标不受五年的限制。 具体无效理由主要 包括: 1. 侵犯了在先商标注册专用权; 2. 侵犯了驰名商标专用权; 3. 侵犯了在先商号 权或在先专利权或著作权; 4. 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5. 属于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表人的商标申请注册; 6. 侵犯他人在先特殊标志 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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