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缺乏显著性是啥意思?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关于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审理指引。
1️⃣明确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征”,具体来讲是指商标标志本身应当确保便于识别,使消费者对其产生印象,并将这种印象留存在记忆中,才能起到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比如,对过于复杂的文字或者图形,消费者难以识别与记忆,将其作为商标就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也就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
2️⃣《商标法》第十一条涉及的商标显著特征相关名词的含义进行解释,包括“仅”“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仅直接表示”“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
3️⃣商标的显著性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取得:固有的显著性和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4️⃣商品的外包装,容器或装饰性图案本身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
5️⃣明确“日常用语”“网络流行语和网络流行表情包”“格言警句”均属于公众日常表达的一部分,不具备商标显著特征。
6️⃣明确“仅有申请人(不包括自然人)名称全称的”标志、“常用标志符号”“节日名称”难以被识别为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常用标志符号,包括各类日常生活或工作中常见的标志符号;所谓节日名称,不仅包括法定节日名称,也包括约定俗成的节日名称。
7️⃣一般而言,仅有申请人(不包括自然人)名称全称的,不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但带有图形等要素而使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
8️⃣部分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全称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已经与相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在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产生了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可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应当视为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

🤔当然《指南》也指出,如果其他要素具有较强显著特征,商标注册部门认为部分要素有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可能的,可以发出审查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审查意见。
😊所以商标注册的认定 也不是绝√的,具体情况也需要遵循个案特例分析。✅